“十一”期间,广东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一位年逾六旬的病人黄超强在病房内双眼被挖。院方称,挖眼系病人精神病发作时自己所为。不过病人家属不接受院方的这种解释,称等待警方调查。茂名市公安局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据黄老儿子说,黄老是在今年3月份脑中风,有时候会胡言乱语,但没有出现暴力倾向,朋友提醒说可能是精神出了问题,而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家专门收治精神疾病患者的医院,所以就把黄老于9月20日送到了该院治疗。
刚刚住院几天就发生这样的人身伤害事件,无论是不是患者的自残行为,医院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病人是自残,各方责任如何界定?如果病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自残由自身负责。但是,即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处的场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环境和服务。若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残,从法律上来说,应由其监护人来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把病人交给医院,医院就应该承担非常重要的监护责任,值班医护人员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若情况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残,又分两种情况。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为,施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担刑责,医院除了承担监管责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属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为,医院承担监管责任,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医院乃救死扶伤之地,反而发生了伤害事件,我们应该反思,是在哪方面出现了问题?及时对症下药,才能保障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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